2005年2月9日,甲贸易公司(住所地在A市)与花店(住所地在B市)在A市订立一份买卖鲜花的合同。该合同约定:2月13日前由甲贸易公司将鲜花送至花店,货到付款。现在店如约履行了付款义务,而甲公司所交付的鲜花质量有明显问题,花店要求其立即退货,甲公司没有给与答复,花店为此错过了最佳的销售时机,于是花店分别于2月20日、2月21日向A市人民法院和B市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甲贸易公司承担违约责任。
要求:根据上述资料及有关规定,回答下列问题:
(1)对于双方的纠纷,何地人民法院有管辖权
(2)本案纠纷应由何地人民法院管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