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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答题

黄某要移居国外,便委托张某代为处理掉自己的一台声色电视机,梁某知道此事后,表示想买下,但又不愿多出钱,便与张某商量,要求他低价出售,并给张某“好处费”100元。张某考虑到自己与梁某关系不错,便答应了此事。
请问:张某、梁某买卖彩电的行为属于什么性质的行为效力如何

【参考答案】

张某与粱某买卖彩电的行为属于代理人与第三人恶意串通的民事行为,应认定为无效。根据《民法通则》第58条的规定,恶意串通,损害国家,集体或者第三人利益的民事行为从行为开始起就没有法律效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