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答题
1999年8月17日晚6时许,甲某在其父经营的田园租书屋中接待还书的顾客乙某后,发现书中夹有一张活期存折,即将存折抽出藏在身上,没有告诉其父等人。随即,甲打电话将其夫丙某叫来,告知他有关存折一事。夫妻二人经商议后,即一回前往工商银行取款,由丙某持户名为乙某的活期存折,填、写取款凭证,冒领了人民币5万元。乙某发现自己因疏忽大意把夹于书中的存折随书一起还给书屋后,便于次日来到书屋查找。甲某的父亲因不明真相,答复乙没有此事。8月19日,甲某、丙某得知乙某到书屋查找后,即以化名将人民币5万元邮寄给本区公安派出所。8月20日,甲某、丙某被公安机关查获,另查明,自1998年6月至1999年12月间,丙某在其成立的天石文化发展有限公司未获经营出版、印刷、发行业务许可的情况下,以该公司名义,从明达出版社非法购买书号后,非法出版、印制、发行《世界文学名著》、《官商史话》等10余部图书,共计 1060套,非法经营额人民币150万余元。
问题: 丙某的公司成立后一直从事非法出版、印制、发行活动,是否构成单位犯罪说明理由。
【参考答案】
不构成单位犯罪。所谓单位犯罪,是指在单位意志支配下,单位的法定代表人或其他成员为单位利益,以单位名义实施的依法应受到刑事处罚的行为。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单位犯罪案件具体应用法律有关问题的解释》第2条规定:“个人为进行违法犯罪活动而设立的公司、企业、事业单位实施犯罪的,或者公司、企业、事业单位设立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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