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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答题

某市水暖器材厂于2004年9月28日向该市城市管理监察大队申请装修该厂门面。城市管理监察大队同意该器材厂在距离厂房外墙0.3米内进行装修,但该厂超出了上述核准的装修范围。该市规划管理处发现后,认为市水暖器材厂装修门面虽经城管部门审批同意,但未经城市规划部门批准,属违章建筑,且该建筑已超出城管部门的审核范围,影响了人行道的使用,就于2004年10月30日、11月6日和11月30日3次向市水暖器材厂送达了违法建筑通知书,但该厂不予理睬,继续施工。2004年12月10日,市规划管理处向市水暖器材厂送达了某规处字(2004)第33号行政处罚决定书:(1)限水暖器材厂接到处罚决定书15日内拆除非法建筑;(2)罚款300元。处罚决定书上加盖城市规划管理处的印章。
问:市规划管理处的处罚决定是否合理处罚是否有效

【参考答案】

1.本案涉及行政法中一个很重要的概念——行政主体。所谓行政主体是指享有国家行政管理职权,并以自己的名义行使权力,独立承担由此而产生的法律责任的组织。只有具备行政主体资格的组织才能对外以自己的名义作出行政行为,并承担法律后果。是否为行政主体是判断行政行为是否合法的前提,不具备行政主体资格的组织所作出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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