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答题
甲公司需要丙公司生产的大功率发电机组设备一套,双方找乙公司商议,由乙公司购买并直接租给甲公司。甲、乙、丙三方签订了如下合同:(1)由乙公司付给丙公司货款300万元;(2)丙公司将大功率发电机组设备一套托运给甲公司;(3)甲公司承租该设备,期限为10年,每年租金为40万元。该合同由三方的法定代表人签字,甲公司、乙公司加盖了合同专用章,丙公司未加盖合同专用章。乙公司签订上述合同后,为筹措资金欲向开发银行借款200万元,开发银行要求提供担保,乙公司请求丁公司作保,丁公司允诺。乙公司、开发银行、丁公司三方签订了如下合同:(1)开发银行借给乙公司300万元,预扣一年的利息30万元,实际交付乙公司270万元;(2)丁公司承担保证责任,但乙公司应付给丁公司担保费30万元。合同由三方签字并加盖了各自的合同专用章。丙公司签订合同后与戊公司又签订了一份运输合同。甲公司签订合同后,为顺利安装和操作该设备,又与庚公司签订了一份技术咨询合同,但合同未约定根据咨询意见作出决策的损失承担。问:
乙公司与开发银行的借款合同中的借款数额应为多少为什么
【参考答案】
借款数额应为270万元,根据《合同法》第二百条的规定:借款的利息不得预先在本金中扣除。利息预先在本金中扣除的.应当按照实际借款数额返还借款并计算利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