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答题
某日,治安联防队员王某在公交车上见一青年形迹可疑,对其询问盘查,该青年拒不提供其真实姓名、住址。王某遂对其采取了拘留措施,并予以立案侦查。3日后,公安人员对其进行了讯问(该青年自报姓名为王五),认为其有多次盗窃的嫌疑,应当逮捕,遂报请人民检察院批准逮捕。人民检察院经审查认为王五犯罪情节轻微,依照刑法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作出不批准逮捕的决定。公安机关认为该不批准逮捕的决定有错误,拒不释放王五,并向上一级人民检察院提出复议。
问题:请根据刑事诉讼法的相关规定试评述本案中公安机关各项行为。
【参考答案】
(1)根据刑事诉讼法第61条规定,该青年拒不提供真实姓名、住址的,对此情形公安机关可以先行拘留可以采取拘留措施。但本案中采取拘留措施的主体不正确,根据刑事诉讼法第3条规定,对刑事案件的侦查、拘留,执行逮捕、预审,由公安机关负责。除法律特别规定的以外,其他仟何机关、团体和个人都无权行使这些权力。治安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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