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例四
[背景]
某业主与承包商签订了某建筑安装工程项目总包施工合同。承包范围包括土建工程和水、电、通风建设设备安装工程,合同总价为4 800万元。工期为2年,第一年已完成2 600万元,第2年应完成2 200万元。承包合同规定:
(1)业主应向承包商支付当年合同价25%的工程预付款。
(2)工程预付款应从未施工工程尚需的主要材料及构配件价值相当于工程预付款时起扣,每月以抵充工程款的方式陆续收回。主要材料及设备费按总价的62.5%考虑。
(3)工程质量保修金为承包合同总价的5%,经双方协商,业主从每月承包商的工程款中按5%的比例扣留。在保修期满后,保修金及保修金利息扣除已支出费用后的剩余部分退还给承包商。
(4)当承包商每月实际完成的建安工作量少于计划完成建安工作量的10%以上(含10%)时,业主可按 5%的比例扣留工程款,在工程竣工结算时将扣留工程款退还给承包商。
(5)除设计变更和其他不可抗力因素外,合同总价不做调整。
(6)由业主直接提供的材料和设备应在发生当月的工程款中扣回其费用。
经业主的工程师代表签认的承包商在第2年各月计划和实际完成的建安工作量以及业主直接提供的材料、设备价值见下表。
工程结算数据表 (单位:万元)
1. [问题]
1.工程预付款是多少
2.工程预付款从几月份开始起扣
3.1—6月工程师代表应签证的工程款是多少应签发付款凭证金额是多少
4.竣工结算时,工程师代表应签发付款凭证金额是多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