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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答题

2002年4月,甲租用乙的一间平房经营日用品,双方约定,租用期为3年;每年租金为6000元;每半年结算一次租金。双方未就维修义务的承担作出约定。
    2003年7月,由于当地连日降雨,致使该租赁房屋承重墙下沉并出现了3厘米宽的裂缝,房屋有倒塌的危险。甲要求乙维修,乙未答复。甲无奈自己请来建筑队,对房屋进行加固维修,共花费人民币1260元。但房屋倒塌危险仍未消除。当年10月,甲与乙结算当期的房租时,要求扣除其花费的维修费用并提出解除合同,乙不同意。甲随后搬离该房屋。
    要求:根据上述内容,分别回答下列问题。   甲是否有权要求扣除维修费用简要说明理由。
 

【参考答案】

甲有权要求扣除维修费用。根据规定,承租人在租赁物需要维修时可以要求出租人在合理期限内维修,出租人未履行维修义务的,承租人可以自行维修,维修费用由出租人负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