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背景材料]
某工程项目,建设单位通过公开招标方式确定某施工单位为中标人,双方签订了工程承包合同,合同工期3个月。
合同中有关工程价款及其支付的条款如下:
(1)分项工程清单中含有两个分项工程,工程量分别为甲项4500m3,乙项31000m3,清单报价中,甲项综合单价为200元/m2,乙项综合单价为12.93元/m3,乙项综合单价的单价分析表见表1—2。当某一分项工程实际工程量比清单工程量增加超出10%时,应调整单价,超出部分的单价调整系数为0.9;当某一分项工程实际工程量比清单工程量减少10%以上时,对该分项工程的全部工程量调整单价,单价调整系数为1.1。
(2)措施项目清单共有7个项目,其中环境保护等3项措施费用4.5万元,这3项措施费用以分部分项工程量清单计价合计为基数进行结算。剩余的4项措施费用共计16万元,一次性包死,不得调价。全部措施项目费在开工后的第1个月末和第2个月末按措施项目清单中的数额分两次平均支付,环境保护措施等3项费用调整部分在最后一个月结清,多退少补。
(3)其他项月清单中只包括招标人预留金5万元,实际施工中用于处理变更洽商,最后一个月结算。
(4)规费综合费率为4.89%,其取费基数为分部分项工程量清单计价合计、措施项目清单计价合计、其他项目清单计价合计之和;税金的税率为3.47%。
(5)工程预付款为签约合同价款的10%,在开工前支付,开工后的前两个月平均扣除。
(6)该项工程的质量保证金为签约合同价款的3%,自第1个月起,从承包商的进度款中,按3%的比例扣留;
合同工期内,承包商每月实际完成并经工程师签证确认的工程量如表1—3所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