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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答题

某贸易有限公司向俄罗斯某客商出口货物一批,合同规定的装运期为2007年1月,D/P方式付款。合同订立后,我方及时装运出口,制作好一整套结汇单据,开出以买方为付款人的30天的远期汇票委托银行托收货款。货物到达目的港后,适逢行情看涨,但付款期限未到。买方为及时提货销售取得资金周转,买方经代收行同意,向代收银行出具信托收据借取货运单据提前提货,并承诺待付款到期日时保证付款。然而,待到付款到期曰时,付款人由于遇到其他债务,无力偿还货款。问:在这种情况下,责任应由谁承担为什么

【参考答案】

由代收行承担付款责任。因为,本案例中是代收行自己向进口商提供信用便利,与出口商无关。因此,代收行借出单据后,到期不能收回货款,应由代收行负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