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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答题

甲、乙、丙、丁、戊五人共同出资设立鹏发实业有限责任公司。甲为控股股东、董事长。公司注册资本800万元,其中乙、丙、丁、戊每人出资40万元,其余为甲的出资。该公司成立后的最初几年效益较好。自2001年以来,公司效益急剧滑坡。2001年股东年会上,甲提出与某进出口公司合并,理由是该公司的上级主管部门是外经贸部,且效益一直不错。但乙、丙、丁3位股东考虑到自己所占份额本来就少,合并后,自己所占份额将更少,公司是否盈利,盈利多少,都由甲一人掌握,于是均不同意合并,戊支持甲的合并方案。甲与进出口公司商量,让乙丙丁等三人退股,并对鹏发公司进行清算。经过清理,公司有固定资产1200万元、流动资金60万元,其中银行贷款连本带利316.34万元,公司实有资本560万元。按当年每位股东出资时的比例,乙、丙、丁3位股东只分得公司资本的2.5%即14万元。乙、丙、丁股东认为清产不实而要求重新清产核资。
请根据有关法律规定回答:
(1) 股东会的合并决议是否有效为什么
(2) 如果鹏发公司与进出口公司合并,应进行哪些工作
(3) 不同意公司合并的股东,是否当然退股
(4) 乙、丙、丁按清算程序分得的财产是否正确请说明理由。

【参考答案】

(1) 股东会的合并决议有效。《公司法》规定,涉及增加注册资本,公司合并与分立等重大事项,必须经代表2/3以上表决权的股东通过,股东会决议由股东按照出资比例行使表决权。该公司股东甲和戊的出资比例已大大超过2/3,所以决议有效。
(2) 公司决议合并时,应编制资产负债表及财产清单。并在作出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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