某市政工程项目施工合同价为560万元,合同工期为6个月,施工合同规定如下:
1.开工前业主向施工单位支付合同价20%的预付款。
2.业主自第一个月起,从施工单位的应得工程款中按10%的比例扣留保留金,保留金限额暂定为合同价的5%,保留金到第三个月底全部扣完。
3.预付款在最后两个月扣除,每月扣50%。
4.工程进度款按月结算,不考虑调价。
5.业主供料价款在发生当月的工程款中扣回。
6.若施工单位每月实际完成的产值不足计划产值的90%时,业主可按实际完成产值的8%扣留工程进度款,在工程竣工结算时将扣留的工程进度款退还给施工单位。
7.经业主签认的施工进度计划和实际完成产值如下表所示。
该工程施工进入第四个月时,由于业主资金出现困难,合同被迫终止。为此,施工单位提出以下费用赔偿要求:
(1)施工现场存有为本工程购买的特殊工程材料,计50万元;
(2)因设备撤回基地发生的费用10万元;
(3)人员遣返费用8万元。
1.该工程的工程预付款是多少万元应扣留的保留金为多少万元?
2.第一个月到第三个月监理工程师各月签证的工程款是多少应签发的付款凭证金额是多少万元?
3.合同终止时业主已支付施工单位各类工程款多少万元?
4.合同终止后施工单位提出的补偿要求是否合理业主应补偿多少万元?
5.合同终止后业主共应向施工单位支付多少万元的工程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