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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答题

某公司向阿根廷商人出口一批人造花,合同规定价格条件为FOB广东,但对方开来的信用证规定FOB香港交货。出口商考虑这与合同有出入,而且香港的码头费用很高,不能接受,故要求买方更改信用证。改为FOB广东。但进口商的修改书只改为CFR香港,并追加200美元的运费。出口商收到信用证修改书后,即与买方指定的船公司联络,船公司称两日内只有一班船去布宜诺斯艾利斯,若赶不上只有等两周后。此时,信用证的装期马上要过,进口商又多次催装,而出口商来不及在这样短的时间内将货物从粤东送广州装运。于是,进口商便决定改从香港派拖车到工厂直接装货,陆运到香港上远洋班轮,结果运费增加近1000美元。出货后,船公司不等出口商确认就将提单自香港寄广州,出口商发现提单内容有误,要求船公司更改,来回邮寄,花了不少时间,误了信用证的最迟结汇期限,不得已,只得改作信用证项下托收。请分析本案例中出口商有哪些失误

【参考答案】

第一:应坚持将FOB香港改为FOB广东的要求,虽增加200美元运费,也不应盲目接受CFR香港;第二:买方指定船公司会减少我方在租船订舱时的可选择余地;第三:既然买方指定的船公司在香港,出口人在租船订舱时就应考虑到要求船公司出具正本提单前,先传真给出口人确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