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2年10月,某县新建派出所在查赌过程中抓获张强等5人聚赌,张强等人被抓到派出所后,在办理手续过程中与合同民警顾某发生口角,顾某与另一合同民警李明将张强带入一间无人的办公室,用电警棍、皮带殴打了张强半个多小时,造成多处软组织损伤,肾挫伤。当晚县公安局对张强作出拘留7天,罚款1500元的决定。张强在被释放后,向县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法院判令被告某县公安局赔偿医疗费及营养费1500元。
问:派出所雇佣的合同民警的职务违法行为,某县公安局是否应负赔偿责任构成国家赔偿责任要件之一的职务行为主体应包括哪些人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