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张某B.郑二妹C.李某D.王律师被告人任某与被害人郑某某系同村村民,又是近邻。2005年冬季,被告人任某先……
被告人任某与被害人郑某某系同村村民,又是近邻。2005年冬季,被告人任某先后两次窜至郑某某(女,1991年10月29日出生)家。见其父母未在家而生邪念,先后两次将其奸淫。被告人任某于被害人向侦查机关报案后,潜逃在外。经精神病司法鉴定,被害人郑某某精神发育迟滞 (中度),无性防卫能力。公安机关于2006年6月 15日将外逃潜回家中的被告人任某捕获,尽管任某已接受了整容手术,公安机关法医李某对其进行了鉴定,确认是任某。公安机关侦查发现的证人有:(1)任某实施强奸时在场的郑某某的妹妹郑二妹(2002年9月生);(2)郑某某的伙伴张某(系又聋又哑的盲人)。本案在审查起诉阶段,任某委托王律师为其辩护人,问:上述不能作证的人有( )。
A.张某
B.郑二妹
C.李某
D.王律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