某制药企业为增值税一般纳税人,2000年11月份发生下列购销业务。
(1)购进A原料一批,取得增值税专用发票注明价款1000000元,货已验收入库;另支付运费50000元。
(2)购进B原料一批,用于免税药品的生产,取得增值税专用发票注明价款100000元,货已验收入库。
(3)进口药品检验设备一台,取得海关的完税凭证上注明增值税税额120000元。
(4)向某纸制品厂定制药品包装箱一批,药厂已预付货款并取得增值税专用发票注明价款80000元,包装箱下月交付。
(5)外购货物一批用于集体福利,取得增值税专用发票注明价款1000000元。
(6)采取预收货款方式销售900000元的药品给某药品批发企业,已取得预收货款900000元,该批药品计划下月交付。
(7)销售给外省某药品经销商一批药品,货已发出并办妥托收手续,开具的增值税专用发票上注明价款600000元。
(8)无偿提供市场价格为80000元的药品给某医院试用。
(9)折扣销售给某特约经销商一批药品,由于该经销商是药厂的长期客户,因此给予了5%的折扣,开具的增值税专用发票注明价款2000000元、5%的折扣,经销商当月即付清全部货款。
(10)将已逾期1年的包装物押金50000元,冲销本厂库存包装物成本。
该制药生产企业计算的当月增值税税款:
当月进项税额:1000000元×17%+50000元×7%+120000元+80000元×17%+
100000元×17%=324100元
当月销项税额=900000元×17%+2000000元×(1-5%)×17%=476000元
当月应纳增值税额=476000元-324100元=151900元
要求:根据增值税暂行条例及有关规定,指出该企业当月增值税计算是否正确如有错误请指出错误之处,并正确计算当月应纳增值税税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