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卫生局的行为已经违反该原则,因其应该在作出处罚之前和工商局协商B.工商局的行为已经违反该原则,因为它不能再……
个体经营户朱某,于2007年2月21日,在未取得工商管理机关核发的营业执照的情况下,私自出售熟肉制品。由于该熟食制品未经过卫生行政部门检验鉴定,且朱某将隔了三天的熟食制品出售给附近居民,致使10余人发生不同程度的中毒。县卫生局接到举报后,经调查核实,对朱某处以罚款,并将朱某无证经营的情况反映给了县工商局,工商局对朱某无证经营的行为处以罚款。朱某对两个部门的行政处罚均表示不服,分别向各该行政机关的上级部门申请复议,复议机关均维持了原处罚决定,原告不服,委托律师以违反《行政处罚法》第24条“对当事人的同一个违法行为,不得给予两次以上罚款”的规定向县人民法院提起诉讼。那么本案中两个机关的行为是否违背一事不再罚原则
A.卫生局的行为已经违反该原则,因其应该在作出处罚之前和工商局协商
B.工商局的行为已经违反该原则,因为它不能再对朱某的同一个行为给予第二次罚款
C.工商局的行为未违反该原则,因为其处罚的是朱某无证经营的行为,而不是朱某销售劣质熟食的行为
D.卫生局的处罚行为未违反该原则,因其在作出处罚时还没有任何一个机关对朱某的行为进行处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