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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答题

清朝嘉庆间,曹怀璞以名孝廉宰福建闽县。一日,于途中遇两人辨,执而问之。某拾得银五十两,持归呈母。其母日:“银数太多,倘此人急需,失之必有他变;速至原处,俟其人而还之。”如命而往,果有人寻,遂还之。而失者日:“尚有五十两,你当一并还我。”争辨不已。其意盖欲籍此讹诈,以免谢也。曹遂诘失银者,日:“汝所失果是百两乎”日:“然。”命二人各具结上,乃语拾银者日:“渠所失系百两,与此包不符。此乃他人所失,汝姑取之。”复语失银者日:“汝所失之百金,少项当有人送至,可仍在此候之。”拾银者持银而去,而此人默然不能复置一辞。围观者莫不称快焉。
《大清律例·户律·钱债》“得遗失物”条:凡得遗失物,限五日内送官。官物还官,私物召人识认,于内一半给与得物人充赏,一半给还失物人。如三十日内无人识认者,全给。限外不送官者,官物,坐赃论;私物,减二等,其物一半人官,一半给主。
请运用中国法制史的知识和理论,分析上述文字并回答下列问题:
这一立法的主要目的是什么

【参考答案】

总的来讲是对于遗失物这种情况作出细致的规定可以使得所有权的归属在短时间内得到明确。既保护了拾得人的利益,又保护了失主的利益,同时对官府的利益是优先保护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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