某房地产开发公司与某施工单位签订了一份价款为1000万元的建筑工程施工合同,合同工期为7个月。工程价款约定如下:(1) 工程预付款为合同价的10%;(2) 工程预付款扣回的时间及比例:自工程款(含工程预付款)支付至合同价款的60%后,开始从当月的工程款中扣回工程预付款,分2个月均匀扣回;(3)工程质量保修金为工程结算总价的5%,竣工结算时一次性扣留;(4) 工程款按月支付,工程款达到合同总造价的90%停止支付,余款待工程结算完成并扣除保修金后一次性支付。
每月完成的工作量见下表:
月份 | 3 | 4 | 5 | 6 | 7 | 8 | 9 |
实际完成工作量(万元) | 80 | 160 | 170 | 180 | 160 | 130 | 120 |
工程施工过程中,双方签字认可因钢材涨价增补价差5万元,因施工单位保管不力罚款1万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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