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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答题

甲国有企业在2001年公司制改组中,首先自行评估资产为6000万元。企业领导人考虑到职工对企业的发展做出了不可磨灭的贡献且有一部分职工将失去饭碗,决定低价出售给职工一部分企业资产,之后又与乙丙两家国有企业协商,确定由甲乙丙三方为发起人,发起设立股份公司,拟定股本为980万元,折合为980万股,由甲以其所剩余的500万元认购500万股,乙丙认购其余的股份(其中含两项工业产权作价出资220万元)。甲乙丙三个发起人制定了公司章程,载明以下事项:公司名称与住所;经营范围;公司设立方式;股份总数;每股金额与注册资本;发起人名称及其认购的股份数额;董事会的组成、职权任期与议事规则;公司法定代表人。各发起人以书面认定公司章程规定发行的股份后,缴纳了全部股款,两项工业产权也依法办理了财产权转移手续,最后由甲向公司登记机关申请设立登记。
请回答下列问题:
(1)在设立过程中,甲存在哪些错误
(2)在设立过程中,有哪些不符合公司法的规定
(3)如纠正错误后,需履行哪些手续才能作设立登记

【参考答案】

(1) 在设立过程中,甲有以下错误:第一,甲无权自行评估国有资产,应由法定机构予以评估。第二,根据公司法和其他法律、法规的规定,国有企业改建为股份制企业时,严禁将国有资产低价折股、低价出售或无偿分给个人。故甲将部分国有资产低价卖给其职工的做法是非法的。
(2) 在设立过程中,存在着以下不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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