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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答题

案例二   2002年5月20日,某乡人民政府发出《关于对个体工商业经济实行强制整顿和管理的决定》的文件。文件规定:“为了加强对全乡个体工业经济的管理引导,打击个体经济中的违法违纪现象,纠正职工的不合理流动,保障集体经济的健康发展,经研究决定,对全乡个体经济实行强制整顿和管理。”文件列举下列5种情况的个体户要予以取缔:(1)凡乡、村、机关、各直属单位在编现职干部直系亲属从事个体工业的;(2)无证、无照经营的个体工商户;(3)与乡、村办集体企业争原料、争技术、争业务、争人才的个体工厂;(4)挂村办厂的私人企业;(5)阻碍乡、村企业发展的某些加工、服务行业。   乡政府个体经济管理办公室根据乡政府的文件,强行扣缴了38户个体工商户的营业执照,宣布从即日起予以取缔,并剪断电源线,迫使其停产停业,给个体工商户造成重大损失。38户个体户在上访未能解决问题的情况下,向县法院提起行政诉讼,请求撤销乡政府的决定,发还营业执照,恢复营业,并赔偿损失。   问:乡政府的决定是抽象的行政行为还是具体的行政行为法院是否应当受理

【参考答案】

案例二  具体的行政行为和抽象的行政行为是以行政行为作用的对象为标准进行划分的。国家行政机关在进行行政管理时,以一般的管理事项为对象、制定抽象的规范,不对具体的人和事直接作出处理决定,这种行为称为抽象的行政行为,具体的行政行为是行政机关行使行政职权时,就特定的具体事项,作出涉及公民、法人或者其他权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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