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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答题

简答题 出口公司甲公司收到国外开来的不可撤消自由议付信用证,证中规定效期为2009年5月20日,要求提交的单据为全套正本海运提单。甲公司在规定的日期内提交了全套单据,开证行在收到甲公司单据的第三个银行工作日发出拒付电报,理由是提单没有注明正本份数,经查提单留底,发现提单确实漏注正本份数,但是由于开证行发出拒付电报日期已经在有效期以后,受益人已经无法在有效期内修改提单,所以受益人联系船公司出具了一份证明给开证行,证明所提交的单据的正本份数为三份,同时,受益人通过寄单行声明单据已经相符,要求开证行付款,但是开证行在收到船公司证明以后,仍旧不付款,理由是否成立为什么?

【参考答案】

开证行在收到船公司的证明以后拒绝付款是正确的。理由是船公司的证明不是信用证要求的单据,即使提交证明,银行也可以根据《UCP600》第13条的规定,不审核信用证没有规定的单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