甲(女)与乙(男)于1994年11月结婚,生有两个孩子,自1996年起,甲有精神失常表现。1996年12月10日住进县精神病医院,经诊断患有精神分裂症。1999年2月又住进县医院,后又连续数次住院,均诊断为精神分裂症。2000年1月17日,甲与乙达成离婚协议,填写了离婚申请登记书,双方对子女抚养、财产分割做了适当处理。甲乙所属的农场计划生育办公室审核后,以县民政局的名义给甲和乙发了离婚证。后甲的弟弟以其姐姐患有精神病为由,认为该农场计划生育办公室颁给其离婚证的行为违法,向县民政局申诉。 问:
对离婚登记不服能否申请复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