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8年2月初,中共某县县委向该县人大常委会党组和县人民政府党组提交了12个乡、镇长任职和免职的建议名单。该县人民政府随即据此将这12个乡、镇长进行任免,并以县人民政府“红头文件”的形式,发至县直属各单位、各乡镇人民政府和有关国家机关。该县人大常委会收到此任免文件后,认为该文件违背了宪法、地方各级人大和人民政府组织法的有关规定,遂建议县政府予以纠正。县政府并未引起重视。事隔不久,县人大常委会主要负责人又向县委作了专门汇报,县委亦未明确表态。在这种情况下,县人大常委会专门召开会议,就县政府的这一任免文件进行专题审议。会上人大常委会委员们一致认为该任免文件不符合法律规定,故通过了将其撤销的决定。
试问:县人大常委会的做法是否正确,为什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