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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答题

2003年3月,王某经人介绍到县运输有限公司工作。2003年8月工某在冲洗车辆时,从4米多的高处坠落受伤。2004年7月,王某向县劳动与社会保障局申请工伤认定。2004年8月.县劳动与社会保障局做出不予受理的决定。王某遂申请市劳动与社会保障局行政复议,市劳动与社会保障局指令县劳动与社会保障局受理,县劳动与社会保障局于2004年11月做出工伤认定结论通知书,认定王某因工受伤。县运输有限公司不服,在法定期限内向县人民政府申请复议,县人民政府依法受理后,没有通知王某参加,于2005年1月做出复议决定认定王某与县运输有限公司不存在劳动关系。从而认定王某的伤害为工伤无事实依据和法律依据。根据《行政复议法》第28条第3款规定,撤销了县劳动与社会保障局做出的工伤认定决定。王某不服,向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市中级人民法院受理后移交县人民法院审理。
根据上述案情,回答下列问题:
王某不服县人民法院的复议决定,向市中院提起行政诉讼是否符合行政诉讼法关于管辖的有关规定为什么

【参考答案】

不符合。第一审行政案件由基层人民法院管辖,且本案不属于基层人民法院不适宜审理的案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