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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答题

1993年11月1日,张强与贺梅登记结婚。1994年2月,张强所在的公司派张强到日本从事劳务工作2年。1996年期满后,张强在日本非法滞留至2002年12月20日。期间张强与贺梅通信至1997年3月,自1996年至2000年9月间,多次汇款给贺梅。 2001年11月20日,贺梅以张强于1996年5月后一直下落不明为由,向道林市武林区人民法院申请宣告张强死亡。武林区人民法院经法定公告期满后,于2002年12月10日依法判决宣告张强死亡。同月20日,张强被遣返回国,多处寻找贺梅,贺梅明知其回国却避而不见。 2003年3月3日,张强向武林区人民法院起诉与贺梅离婚。在一审过程中,贺梅于同月10日与刘铁柱登记结婚,并一直向法庭隐瞒张强已经被宣告死亡以及自己与他人结婚的事实。同月27日,武林区人民法院判决张强与贺梅离婚,并分割了夫妻共同财产。贺梅不服,提起上诉,披露了张强已经被宣告死亡和自己与他人已经结婚的事实。经张强申请,武林区人民法院于2003年7月7日撤销了宣告张强死亡的判决。同年8月13日,道林市中级人民法院裁定撤销了武林区人民法院作出的张强与贺梅的离婚判决。贺梅在2004年产下她与刘铁柱的孩子——女儿刘青。 请分析以上案例,并根据有关法律规定回答以下问题: 如何评判贺梅和刘铁柱结婚的行为?(1分)为什么?(3分)

【参考答案】

答:贺梅犯了重婚罪。(1分)因为贺梅编造虚假事实和理由,恶意申请致使张被宣告死亡。在得知张强回国后并寻找自己的情况下,不顾其与张强的婚姻关系仍然存在的客观事实,在离婚应诉期间又与他人结婚,其行为已构成重婚罪。(3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