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答题
某公司按CIF ROTTERDAM向荷兰出口一批空调.双方在合同中规定:买方应于9月底前将信用证开到,卖方保证运输船只不得迟于12月1日抵达目的港。如载货船只迟于12月1日抵达,则买方取消合同。如货款已收,卖方须退还买方。合同中的这一条款是否合理为什么
【参考答案】
合同中这一条款规定不合理。原因如下:
(1)按CIF ROTTERDAM贸易术语成交时,卖方应按合同规定的装船时间在装运港完成交货。而本案例中的合同没有装运时间的规定显然不合理;
(2)按CIF术语,当货物在规定的装运港越过船舷时,卖方即完成了交货,至于交货后的货物延期、灭失或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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