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答题
被告人房某(女,43岁,某市中级人民法院刑事审判庭庭长),被告人米某(男, 45岁,某市监狱管教员),1998年4月,被告人米某受亲友之托,答应帮助办理盗窃犯张某、刘某的减刑、假释。被告人米某接受请托后,伪造证明材料,证明张犯和刘犯在狱中的表现分别符合减刑、假释条件。1998年9月,被告人米某找到其在市法院工作的同学房某,请求其裁定为盗窃犯张某、刘某减刑、假释。被告人房某问米某罪犯是否符合减刑、假释条件,米某回答,“没问题,所有材料都是全的。”被告人房某说:“我是问材料真假。”米某回答,“真假你别管,保证出不了事。”被告人房某仅凭被告人米某报上来的材料,于1998年10月为罪犯张某、刘某分别作了减刑、假释裁定。被告人米某在此期间接受了请托人的现金8千多元。罪犯刘某被假释出狱后,于1998年12月因抢劫罪被抓获归案。
问:被告人房某的行为和米某的行为分别构成什么罪
【参考答案】
本案被告人房某和米某的行为构成徇私舞弊减刑、假释罪的共犯,米某构成受贿罪。本案房某和米某的行为符合刑法第401条所规定的徇私舞弊减刑、假释罪的构成特征。 ①本罪的主体是特殊主体,即司法工作人员,而且是具有减刑、假释上报权和裁定权的司法工作人员。本案被告房某和米某的身份符合本罪所要求的司法工作人员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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