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某科技公司工作人员吴某,1999年7月因贪污罪被判处无期徒刑。判决后吴某在被押解去监狱的途中,借口上厕所乘机逃跑。吴某逃脱后,来到朋友姜某家中,讲明自己刚从押解途中逃出,请姜某帮助。姜某开始犹豫不决,吴某威胁他说,如果姜某不帮一把,将揭发姜某1989年10月奸淫邻居一不满14周岁幼女一事。姜某听后,赶紧说好商量好商量,并将吴某藏在家中,然后又上商场按吴的身材买了一身衣服,以方便吴某外逃时穿用。因为没有足够的费用外逃,于是吴某决定先去偷盗些东西变卖后再逃。2000年6月7日深夜,吴某利用自己熟知原工作过的公司情况的便利,潜入公司仓库偷出计算机硬盘8块,磁盘20张,液晶显示器两个以及其他计算机元器件,价值人民币约22000余元。为了避风头,吴某得手后没有立即转手出卖。一星期后,由姜某以15000元的价格在朋友中间卖掉,为了报答姜某的“搭救之恩”,吴某又于8月20日深夜潜入一家商店,窃得29寸“康佳”牌彩电一台(价值近3000元)赠送给姜某。姜某知道后表示接受,2001年3月9日吴某在南方某市被抓捕归案,在审讯中供出了姜某。
根据上述案情,请回答下列问题:
(1)行为人吴某又构成何罪
(2)对行为人吴某应如何处罚最后的刑罚如何确定
(3)行为人姜某遇到脱逃的吴某后的行为是否构成犯罪若构成犯罪,构成何罪
(4)对行为人姜某应如何处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