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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答题

乐力家具公司于2008年2月27日销售出去一批家具,向购买方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税金为17 000元。在2008年3月3日因质量问题被全部退回(2008年4月2日,乐力公司收到购买方退还的该笔销售退回家具的增值税专用发票)。对于该笔业务,乐力家具公司扣减3月份销项税额17 000元。
2008年3月7日,该公司的会计李某发生交通事故,身受重伤,住院治疗。乐力家具公司于是决定由该公司的出纳员刘某来接替李某的工作。
2008年3月16日,乐力家具公司将废弃的木材边角余料出售,取得收入(含增值税)1 700元。刘某经公司主管人员同意,将该笔收入在公司的会计账册之外另行登记保管。
2008年3月19日,该公司从库房中领取一批外购的木材用于修建公司办公楼,价值(不含增值税)1 500元,负担增值税进项税额255元,该进项税额在计算应纳增值税额时已经从销,项税额中抵扣。
2008年3月27日,乐力家具公司将生产的100张精致木椅作为福利发给员工,每张木椅的含税价值为117元,对此,乐力家具公司没有进行相关纳税账务处理。
要求:
(1)根据相关法律规定,分析该公司3月份的财税制度存在哪些不当之处,并简要说明理由。
(2)乐力家具公司将生产的100张精致木椅作为福利发给员工是否需要缴纳增值税,并说明理由。

【参考答案】

(一)乐力家具公司3月份的财税制度存在下列不当之处:
(1)对于被退回的家具,乐力家具公司扣减3月份销项税额17 000元的做法是违反法律规定的。
纳税人销售货物并向购买方开具专用发票以后,如果发生退货,销售方在没有收到购买方退还的专用发票前,不得扣减当期销项税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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