S县人大代表换届选举进入推荐代表候选人阶段,有300多选民书面联名推荐某大型企业普通职工林某为代表候选人,但林某却未被确定为代表候选人。出现这样的 结果,是因为S县人大从代表的广泛性考虑,只分配给该单位选区一个代表名额,且条件之一是领导干部.该单位选举领导小组据此规定,选民10人以上联名推荐的代表候选人,必须符合“处级领导干部”等条件,否则无效。而该省《县级以下人民代表大会代表直接选举实施细则》规定:“选民10人以上联名,也可以推荐代表候选人。推荐应以书面署名方式提出。”上述规定,并没有身份、行政级别等条件的限制。林某认为,该县人大和该单位选举领导小组的有关做法不符合选举法及该省的“实施细则”。
问题:
结合上述案例,分析如何正确处理法律规定和具体操作的关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