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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答题

甲、乙、丙三人组成一合伙企业从事经营活动。在合伙协议中,约定平均享有利润,平均承担债务。由于经营不善,对外欠下30万元债务,甲向债权人支付了10万元欠款,为了避免承担更大的责任,决定退伙,乙、丙二人同意。1年后,乙、丙二人无力向债权人还债,债权人要求甲还债,甲称自己已经按合伙协议履行了自己的义务,没有义务继续还债,且已退伙,其债务只能向乙、丙追偿。 甲的主张能否成立试运用民法原理并结合我国其他有关法律规定加以辨析。

【参考答案】

1.甲的主张不能成立。根据民法原理,在对外关系上,合伙人应对合伙债务承担无限连带清偿责任。这是一个法定原则,每个合伙人都负有用自己的全部财产清偿全部合伙债务的义务,不受出资比例和合伙人协议中债务承担份额的限制。所以甲不能以已按合伙协议履行义务为由拒绝还债。在合伙期间发生亏损,合伙人退伙时已分担合伙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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