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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答题

某粮油进出口公司于2007年4月以CIF条件与英国乔治贸易有限公司成交一笔出售棉籽油贸易。总数量为840公吨,允许分批装运。对方开来的信用证中有关装运条款规定:“840M/Tons of cottonseed oil.Loading port:Guangzhou.Partial shipments are allowed in towlots,460M/Tons to London not later than Septemberl5,2007.380M/Tons to Liverpool not later than October 15,2007.”(840公吨棉籽油,装运港:广州,允许分二批装运。460公吨于2007年9月15日前至伦敦,380公吨于2007年10月15日前至利物浦)。粮油进出口公司于8月3日在黄埔港装305公吨至伦敦,计划在月末再继续装155公吨至伦敦的余数,9月末再装至利物浦的380公吨。第一批305公吨装完后即备单办理议付,但单据寄到国外,于8月15日开证行提出单证有如下不符:
1.我信用证只允许分二批(in two lots)装运,即460公吨至伦敦,380公吨至利物浦。你于8月3日只装305公吨至伦敦,意即至伦敦余155公吨准备继续再装。这样违背了我信用证规定。
2.我信用证规定装运港为广州港(Loading port Guangzhou),根据你提单上记载,其装运港为黄埔(Huangpu),不符合我信用证要求。以上二项不符点,请速告你方处理的意见。”
粮油进出口公司接到开证行上述意见后,即邀请几个单位的单证专业人员共同探讨研究。
根据以上情况,回答下列问题:

从这个案例中,你得到哪些经验和教训

【参考答案】

从案例中得到的经验: ①单据做到单与证相符,尤其表面上与证相符,是信用证项下的制单最根本的要求。如本案例的装运条款,信用证规定装运港:“Guangzhou”(广州),而单据是”Huangpu”(黄埔)。不但两者在文字表面上下不一致,而且实质上还是两个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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