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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答题

2003年11月26日,甲、乙发生纠纷,争执中甲将乙打伤。乙向其好朋友丙表示要让甲赔偿。丙向乙表示,甲乙原来关系不错,为不伤和气,可由他调解让甲赔偿,乙未表示反对。其后,丙因其他事情将该事忘记。2004年2月8日,乙向丙询问调解的情况,丙向乙表示歉意,并说自己还未与甲商谈,将尽快找甲商谈。2004年4月9日,乙再次向丙询问情况,丙表示此事较难办。乙见丙调解始终没有结果,就于2005年6月6日向法院起诉,要求甲赔偿其损失1000元,甲答辩称,诉讼时效已过。
问:法院应如何处理此案

【参考答案】

本案中乙身体受到伤害要求赔偿的请求权的诉讼时效期间为1年。乙在受伤后,虽向丙表示要求甲赔偿,丙也表示愿意对双方进行调解。但乙并未向甲申张权利,也未向法院或有关部门要求保护其权利,丙也不是甲的代理人。因此,乙向丙表示要让甲赔偿并不属于诉讼时效中断的法定事由。乙向法院起诉时,诉讼时效期间已经届满。所以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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