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答题
某烟草公司原党委书记、经理于某,原计划科副科长王某,原党委委员、业务科科长李某,于2003年1月至2003年5月间,利用负责经营烟草出口业务的便利,收受外商贿赂的物款共计价值人民币200多万元。
于某等三人收受外商贿赂后,千方百计地为有关外商牟取非法利益。他们采取改变烟草品名、以好充次、降级降价、增大出口烟草的损耗率,多发货少收钱等恶劣手段,把国家大量烟草低价卖给外商,给国家造成经济损失500多万元。
问:于某等人的行为是否构成了受贿罪为什么
【参考答案】
我国《刑法》第385条规定:“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索取他人财物的,或者非法收受他人财物,为他人谋取利益的,是受贿罪。国家工作人员在经济往来中,违反国家规定,收受各种名义的回扣、手续费,归个人所有的,以受贿论处。” 受贿罪是指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为行贿人办事、谋取利益,而非法索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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