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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答题

某街道五金厂(集体企业)从外省订购了一批铅板,发票上写明货款总计1万余元。可是后来该厂领导发现所购铅板按出厂售价计算,只需7千余元。经查,原来五金厂由于业务员病卧在家,经厂管会研究,临时派该厂临时工张某任供销业务员,代表厂方到供货厂进这批货。张某与供货厂方的业务员相勾结,以售货价开出票据的存根联、提货联后,又以高出出售货物的价格开发票联。这样,张某持发票回厂报账后便多得了4千余元,其中给了供货厂方的业务员1千余元。现张某已将赃款全部退出。
问:张某是临时工,他的行为是否属于贪污

【参考答案】

张某的行为是贪污性质,已构成贪污罪。虽然此案中,被告人张某是临时工,而不是厂长、会计、供销业务员,但根据全国人大常委会《关于惩治贪污罪贿赂罪的补充规定》以及有关司法解释规定,贪污罪的主体是“国家工作人员、集体经济组织工作人员或者其他经手、管理公共财物的人员”。其中“其他经手、管理公共财物的人员”亦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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