甲公司为增值税一般纳税人,2010年3月至5月发生的有关经济业务如下: (1)3月28日,向A公司销售产品一批,开出增值税专用发票上注明的价款为200000元,增值税税额为34000元,产品发出后办妥托收承付手续; (2)结转上述销售给A公司的产品成本为150000元; (3)4月1日,收到A公司签发的面值为234000元、期限为3个月的无息银行承兑汇票,抵付前欠款项; (4)5月18日,因经营需要向银行申请取得短期借款100000元; (5)5月20日,因经营需要,甲公司将A公司的银行承兑汇票向银行贴现,贴现所得额为232000元。 要求:
编制取得短期借款的会计分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