犯罪嫌疑人甲,因涉嫌组织、领导、参加黑社会性质组织罪,抢劫罪,走私罪和故意伤害罪被公安机关立案侦查。公安机关于2007年11月1日拘留犯罪嫌疑人甲,甲提出聘用请律师,公安机关以其涉嫌黑社会性质犯罪为由拒绝了甲的要求。2007年12月6日人民检察院批准逮捕甲,由于案情重大,经上级人民检察院批准,延长侦查羁押期限。公安机关于2008年5月1日侦查终结,向人民检察院移送起诉。检察机关认为部分犯罪事实不清、证据不足,退回补充侦查。补充侦查完毕后,人民检察院仍认为甲涉嫌走私罪证据不足,迟迟不提起公诉,在公安机关的催促下,于2008年11月1日向人民法院提起公诉。请根据案情回答下列问题: |
犯罪嫌疑人甲在侦查期间的羁押期限,下列符合《刑事诉讼法》及相关规定的有哪些
A.由于甲一案属于重大、复杂、取证困难且可能判处10年以上有期徒刑的刑罚的案件,所以可以在法定正常情况下3个月的侦查期限的基础上再延长4个月
B.公安机关在侦查期间,发现犯罪嫌疑人另有重要罪行,侦查羁押期可以重新计算,但须经人民检察院批准
C.公安机关对案件提请延长羁押期限时,应当在羁押期限届满7日前提出
D.对人民检察院退回补充侦查的,补充侦查后人民检察院重新计算审查起诉期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