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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答题

华海有限责任公司(简称华海公司)与南海公司进口商品经营部(简称经营部)签订一份买卖合同,合同约定由经营部销售给华海公司摩托车100辆,单价5500元,华海公司给付定金10万元。合同签订后,华海公司按约支付了定金,但经营部一直未交付摩托车。一年后,经多次交涉未果,华海公司起诉至法院。经查,南海公司将经营部承包给了杜某,双方签订了承包经营合同,约定承包人独立核算,自负其责。 试分析: 该案中的法律关系、法律责任及该案应如何处理

【参考答案】

根据民法原理,法人是独立的民事主体,而法人的分支机构是法人的组成部分,分担着法人所要执行的各种职能,分支机构所为的法律行为对法人直接产生法律后果。此案中南海公司进口商品经营部即属于该企业法人的分支机构,其所为的行为及其行为的后果应由设立该分支机构的法人即南海公司承担,其与华海公司签订的合同有效。合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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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答题被告人:刘某,男,30岁。1995年11月因犯故意伤害罪被判处有期徒刑3年,1998年6月刑满释放。景某,男,25岁。1995年7月因盗窃被劳动教养3年,1998年7月解除劳动教养,2000年11月28日因本案被逮捕。 2000年9月间,被告人刘某找到被告人景某为他开汽车,两次由外地购进假冒的山海关牌香烟1150条,在倒卖时被某工商行政管理所查获。该所依法将刘某尚未卖出的假山海关牌香烟300条、赃款14500元以及运烟的汽车扣押,并罚款1万元,责令刘某于月底前交清罚款。刘某拒交罚款,并与景某预谋将被扣押的汽车偷开回来。同年9月24日晚12时许,刘某携带尖刀、手铐与景某一起翻墙进入该工商行政管理所院内。因大门上锁无法将汽车开走,二人经商量,遂由景某负责给被扣汽车加油并注意周围动静,刘某从被扣押的汽车内拿出斧子、手电筒直奔二楼所长办公室要大门钥匙。值班的副所长张某被惊醒,当即起身,刘某见状便大叫:“别动,扒下,把脸蒙上。”这时,张某趁机抓起被子朝刘某捂去,刘某挥斧将被子刮破,砍在办公桌上,张与刘边搏斗边呼喊,致张某轻微伤。刘见势不好,扔下斧头下楼和景某一起逃跑。 根据上述案情,请回答下列问题: (1)刘某与景某到外地购进假冒的山海关牌香烟进行倒卖的行为是否构成犯罪如果构成犯罪,应定何罪 (2)刘某和景某车辆被扣后的行为构成何罪为什么 (3)二人在犯罪中的地位与作用如何 (4)犯罪形态如何 (5)二人是否构成累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