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答题
关某是个体工商户。11月5日,县工商局突然以关某进行偷税、漏税、收售假冒伪劣产品为由,吊销了关某的营业执照,并在当日给关某送达了处罚决定书,决定书上日期是10月10日。11月12日,关某向市工商局申请复议,市工商局以超过复议期限为由不予受理。
请问:市工商局的做法正确吗
【参考答案】
市工商局的做法是错误的。公民向有管辖权的行政机关申请复议,应当在知道具体行政行为之日起60日内提出。县工商局的处罚决定虽然是10月10日做出的,但送达关某在11月5日,也就是11月5日关某才知道具体行政行为的。那么关某在11月12日提出复议申请是符合法律规定的,市工商局不应以超过提请复议期限为由不受......
(↓↓↓ 点击‘点击查看答案’看完整答案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