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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答题

甲企业系全民所有制工业企业。经厂长A某批准,2004年7月10日,甲企业与个体户M某签订了一份借款合同,由设备厂借给M某人民币lO万元,借款期限三个月。7月12日,M某持借款合同到设备厂会计科提款,会计科长B某以资金紧张、担心M某还款信誉等为由,于当日书面报告了厂长A某,要求取消该借款合同。7月25日,厂长A某在会计科长B某的书面报告上批示:“合同即已签订,就应当依法履行。”会计科根据批示,从当日销售款中支取现金10万元交M某履行取款手续。三十月后,M某未如期归还借款,经查M某不知去向。厂长A某认为事态严重,并以会计科工作不力等为由作出如下决定:
(1)免去B某会计科长职务;
(2)出纳员C某调厂总务科工作,其出纳工作由稽核员D某兼任;
(3)鉴于没有会计科科长的合适人选,将会计科并入本厂计划科,由计划科长行使会计机构负责人的职权。该决定已经执行。
要求:根据上述情况,指出哪些做法违反法律和行政法规的规定,为什么

【参考答案】

(1)甲企业与个体户M某签订借款合同不合法。因为只有银行和经中国人民银行批准设立的才可以以贷款人资格参与签订借款合同。
(2)厂长A某接到会计科长的书面报告14日后才作出决定不合法。因为单位领导人应当自接到会计机构、会计人员的书面报告之日起10日内作出决定。
(3)厂长A某作出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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