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答题
1999年7月,北京市某中学教师14人参加某旅行社组织的云南旅游团,黄某为该团导游。时至出发日,黄某发现7位教师携带孩子同赴云南,即向旅行社报告并要求他们增交旅游费用。该7位教师增交了交通、餐费300元/人。该团至世博游览时,黄某请7位教师另付孩子门票50元/人。该7位教师坚持不另付门票。由此发生争执。一位教师拨打了 110报警。警方将黄某带离现场询问后又送回。黄某对教师的行为十分恼火,遂向旅行社请示,不愿继续带此团。经旅行社同意,黄某请地接负责关照此团后,返回北京。该旅游团如期返京后投诉,认为黄某擅自弃团,属中止导游活动,要求处罚黄某并退赔旅行费用及经济损失。请问:
(1)何为中止导游活动黄某的行为是否属于中止导游活动为什么
(2)根据《旅行社质量保证金额赔偿试行标准》的规定,旅行社是否应退赔旅行费用并赔偿经济损失为什么
【参考答案】
(1)中止导游活动是指导游人员在导游活动结束之前,擅自并彻底中止导游活动的行为。黄某不属于中止导游活动,因为黄某是在其人格尊严受到侵害,并经旅行社同意的情况下返回北京的。
(2)旅行社不应退赔。因为黄某已请地接社负责此团,并无出现旅游者无人负责及滞留情形,亦无实际经济损失,不符合《旅行社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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