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答题王某,男,48岁,农民。其妻苏某,46岁,患有精神病。1996年2月20日,王某外出赶集,苏某在家引火烧院内的一堆高梁秸。邻居吴某,看见王某院内起火冒烟,急忙赶去探望,发现高梁秸起火,苏某在一边拍手叫好。吴某到厨房水缸内舀水灭火,苏某摸了把铁锨向吴某砸去,正砸在吴的右手上,三根手指被打断;继而苏又向她身上头上乱打,吴某被砸晕躺倒在地,幸被其他邻居发现,把苏某拉走,扑灭了火。吴某的丈夫李某,将吴某送到医院治疗,花去医疗费三百多元。吴某的三个手指无法治好,成了残废。李某要求村委会处理,王某借口妻子是精神病人,不接受村委会干部的调解。李某到区法院起诉,要求依法处理苏某,让王某支付五百元,用于医疗、住院和护理吴某的误工费,并每年再支付三百六十元,弥补吴某因手残失去劳动能力的经济损失。 问:李某的要求是否合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