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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答题

1999年2月,某旅行社接待香港某旅行社组织的内地观光团,按照合同约定,该旅游在北京游览4天,其中2月12日是游览长城。该旅行社委派关某担任该团陪同。关某未经旅行社同意,擅自将游览长城的日期改为2月14日,即离京的前一天,而将2月11日改为购物。旅游团的团员对此变更曾表示异议,但关某称此变更是旅行社的安排。不料,2月13日晚天降大雪,2月14日晨该旅游团赴长城时,“雪拥居庸车不前”,积雪封路,只得返回。第二天,该旅游团离京返港后书面向旅游行政管理部门投诉,称该旅行社委派的导游未征得旅游者的同意,擅自改变旅游行程,违反合同约定,造成旅游团未能游览长城,旅行社应承担赔偿责任。该旅行社则辩称,该旅游行程属导游个人行为,与旅行社无关,而导游关某则辩称,造成长城未能游览,是由于大雪封路的原因,属于不可抗力,依据法律规定,不承担赔偿责任。请问:
(1)导游员的辩解是否成立?为什么?什么是不可抗力
(2)旅行社的辩解是否成立?为什么,旅行社是否应该承担违约责任

【参考答案】

(1)导游员的辩解不成立。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规定:当事人迟延履行合同后发生不可抗力的,不能免除责任。所谓不可抗力是指不能预见、不能避免并不能克服的客观情况。 (2)旅行社的辩解也不成立,导游的行为应视为旅行社的行为。所以,旅行社应承担责任。

热门试题

问答题2002年1月初,杭州游客王某等8人参加由浙江某旅行社组团的“香港四日游”并签订了旅游合同。定于2月18日赴港,每人交团费3000元。2月13日该旅行社的有关负责人为客人开了行前说明会。2月14日该旅行社电话通知客人出团时间推迟到2月19日,且每人须增加900元的团费,原因是正值春节期间香港的酒店突然涨价。王某等因为要在香港与某公司约定洽谈生意,处于无奈只好接受了推迟行程和增加团费。2月17日,旅行社突然接到港方单方面毁约的通知,十分着急,立即要求经办人员马上通知王某等人。由于经办人员忘记通知,到19日上午,当王某等8人赶到约定的集合地点时,却不见旅行社的接待人员,客人十分气愤,立即向省质监所和市工商局投诉,认为该旅行社有欺诈和违约行为,损害了他们的合法权益,强烈要求该旅行社登报赔礼道歉,退还全部预付团款、赔偿全部团款一倍的精神损失费及王某等计划在香港签订购货合同未果而造成的经济损失10万元。而该旅行社则说旅游团未成行是因为港方于2月17日单方面毁约,取消该旅游团的行程计划造成的。据此,该旅行社认为客人投诉旅行社有欺诈行为的提法不能成立,责任应在港方,因而拒绝王某的赔偿要求。请问: (1)游客王某等提出的投诉要求哪些是不正当的?为什么 (2)该旅行社是否有欺诈行为是否应承担违约责任是否可拒绝客人的赔偿要求?为什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