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2年8月10日,某钢铁厂与某市政工程公司签订钢铁厂地下大排水工程总承包合同,总长5000m。市政工程公司将任务下达给该公司第4施工队。事后,第四施工队又与某乡建筑工程队签订分包合同,由乡建筑工程队分包3000m任务,合同金额35万元,9月10正式施工。2002年9月20日,市建委主管部门在检查该项工程施工中,发现某乡建筑工程队承包手续不符合有关规定,责令停工。某乡建筑工程队不予理睬。10月3日市政工程公司下达停工文件,某乡建筑工程队不服,以合同经双方自愿签订,并有营业执照为由,于10月10日诉至人民法院,要求第4施工队继续履行合同或承担毁约责任并赔偿经济损失。
此案该如何处理?
(1)依法确认总包合同、分包合同的法律效力。
(2)该合同的法律效力应由哪个机关(机构)确认?
(3)某乡建筑工程队提供的承包工程法定文书完备吗?
(4)某市建委主管部门是否有权责令停工?
(5)合同纠纷的法律责任如何裁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