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答题
戴某是某机械厂职工,已经在该单位工作了13年,并与该厂订立了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现因生产经营状况存在严重困难,该厂需要裁减人员。因此,机械厂向厂工会说明了情况,并听取了工会的意见。30天后,按照修改通过后的减员方案,进行裁员。其中,总计裁减职工50名,戴某在裁员名单之内;另有何某因在产期不便工作,也被裁减;按规定程序办理手续,每人发给经济补偿金人民币1000元。裁员后,该厂引进先进技术,加之市场形势有变,厂里经营状况逐渐好转。5个月后,该厂决定向社会招聘一部分职工,当初被裁减的职工吕某等5人前来应聘,该厂以其技术能力不符合要求而未录用。吕某等人认为服装厂应当优先录用他们,遂向当地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诉。
[要求] 请根据《劳动合同法》的有关规定,回答下列问题:
(1) 该机械厂的裁员程序是否合法
(2) 裁减的职工中,有无不应该被裁减为什么
(3) 经济补偿金的支付是否合法为什么
(4) 吕某等人主张优先录用权,是否有法律依据
【参考答案】
(1) 不完全合法。《劳动合同法》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需要裁减人员20人以上或者裁减不足20人但占企业职工总数10%以上的,用人单位提前30日向工会或者全体职工说明情况,听取工会或者职工的意见后,裁减人员方案经向劳动行政部门报告,可以裁减人员:(一) 依照企业破产法规定进行重整的;(二) 生产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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