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答题
某企业是甲、乙、丙三位合伙人共同出资设立的合伙企业(非法人企业),2006年4月 18日办理工商登记,并发生以下事项:
(1)该企业由合伙人丙担任记载收入、费用的会计并兼任出纳,但丙从未取得会计从业资格证书。
(2)企业设立后,持营业执照到银行开立基本存款账户,银行认为该企业无独立企业法人资格,不能开立基本存款账户,只能开立一般存款账户。该企业无奈,找到另外一家专业银行,才予办理了开立基本存款账户手续。
(3)为了及时抓住商业机遇,该企业开出面值50000元、6个月到期的商业汇票给A公司抵付货款。
(4)该企业曾与A企业发生债权债务关系,收到A企业开出的一张支票,金额为20000元,但未记载收款人名称,而是授权给合伙企业补记。
(5)合伙企业将A企业开具的支票在未补记自己的名称之前就转让给B企业,用于支付货款。
要求:根据《票据法》和《会计法》等法律的规定,分析回答下列问题:
(1)合伙企业财务人员的任用及职责分工是否合法
(2)第一家银行拒绝合伙企业开立基本存款账户的理由是否成立
(3)商业汇票的绝对记载事项有哪些提示付款期为多少天
(4)支票的收款人名称是否为必须记载的事项A企业开具支票未填明“收款人名称”而授权给合伙企业补记的做法是否符合规定并说明理由。
(5)合伙企业未补记前就转让该支票的行为是否符合规定并说明理由。
【参考答案】
(1)合伙企业的财务人员任用错误。会计人员必须持有会计从业资格证书方可上岗。而丙未能取得会计从业资格证书,不能担任会计;同时也违反了《会计法》关于出纳不得兼管收入、费用、债权、债务核算工作的规定。
(2)第一家银行拒绝合伙企业开立基本存款账户的理由不成立。根据支付结算法律制度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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