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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答题

2003年,某省一中级人民法院审理了一起种子赔偿纠纷案件。审理过程中发现,在赔偿额度计算问题上,《中华人民共和国种子法》和该省人大制定的《农作物种子管理条例》规定了不同原则。为此原被告双方争议激烈。法官按《中华人民共和国种子法》的规定支持了原告主张,并在判决书中写道:“《中华人民共和国种子法》实施后,地方性法规中与其相抵触的内容自然无效。”判决作出后,该省人大认为该法官的判决是在对地方性法规的合法性进行司法审查,超出了法院的职能,是越权的违法行为。也有人认为,全国性法律所作的是一般规定,地方性法规是个别性规定,应按“特殊优于一般的原则”确定法律规范的效力。 请运用所学法理学知识分析此案。

【参考答案】

答案要点: (1)“上位法优于下位法”,这是法律规范效力的一般原则。当下位法的规定与上位法冲突时,应当适用上位法的规定。因此,法院适用法律是正确的。(4分) (2)“特殊优于一般”的原则,仅限于同一立法机关制定的法律规范,而《中华人民共和国种子法》与该省的《农作物种子管理条例》是由不同等级和地位的国家机关制定的,因此不能适用“特殊优于一般”的原则,而应按“上位法优于下位法”原则处理。(3分) (3)我国现行宪法并未赋予人民法院对地方性法规进行司法审查并裁定其是:否违反法律的权力,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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