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答题
A公司为增值税一般纳税人,不动产、动产适用的增值税税率分别为11%、17%。2017年A公司建造一个生产车间,包括厂房和一条生产线两个单项工程。厂房造价为130万元,生产线安装费用为50万元。A公司采用出包方式出包给甲公司。2017年有关资料如下:资料一:1月10日,预付厂房工程款100万元。资料二:2月10日,购入生产线各种设备,价款为580万元,增值税为98.6万元,运杂费5万元(不考虑运费增值税抵扣的因素),款项已支付。资料三:3月10日,在建工程发生的管理费、征地费、临时设施费、公证费、监理费等共计15万元,以银行存款支付(假设不考虑增值税)。资料四:4月16日,将生产线的设备交付建造承包商建造安装。资料五:5月31日,结算全部工程款项,取得建造厂房的增值税专用发票,不含税价款为130万元,增值税额为14.3万元。税法规定,上述进项税额中60%的部分于取得扣税凭证的当期从销项税额中抵扣;40%的部分为待抵扣进项税额,于取得扣税凭证的当月起第13个月从销项税额中抵扣,差额以银行存款支付;取得生产线安装增值税专用发票,不含税价款50万元,增值税额为8.5万元,款项通过银行支付。资料六:5月31日,厂房与生产线进行负荷联合试车发生的费用为10万元,试车形成的副产品对外销售价款为5万元,均通过银行存款结算(假设不考虑增值税)。资料七:6月1日,厂房、生产线达到预定可使用状态,并交付使用。要求: 编制结转在建工程成本的会计分录。(计算结果保留两位小数,金额单位用万元表示)
【参考答案】
正确答案:借:固定资产——厂房 133.4 ——生产线 651.6 贷:在建工程——建筑工程(厂房) (130+3.4)133.4 ——安装工程(生产线) (585+50+16.6)651.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