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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答题

我公司与德商签订一出口合同,德商按时开来了信用证,证中规定的装运条款为:1月装100公吨,2月装150公吨,3月装150公吨。我公司1月份按规定如数装运并顺利收到货款。考虑到货源分散,经与船公司协商同意,月亮河号于2月10日在烟台、2月11日在青岛共装运150公吨。当我公司持单据到银行要求付款时,遭到开证行的拒绝。请问开证行的拒付是否合理为什么

【参考答案】

开证行的拒付不合理。 理由如下:根据《UCP600》规定,使用同一运输工具并经由同次航程运输的数套运输单据在同一次提交时,只要显示相同的目的地,即使运输单据L表明的发运日期不同或装货港、接管地或发送地点不同,也不视为分期发运。故我公司2月份的装运行为并不违反信用证条款,开证行的拒付不合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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